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 6月2日上午,重庆一中法院、四川广安中院联合召开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电动三轮车配件生产业务,生产过程中,压铸车间使用的机油及脱模剂废水飞溅至车间墙面流入厂内排水沟内,排水沟内含油废水经过厂外一个未经硬化、防渗的收集池收集后,通过雨水沟排入市政雨水收集明沟,导致部分含油废水渗入厂区外土壤中,其余含油废水经排水沟进入市政雨水管网并流入河流。
2020年11月,沙坪坝区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公司排水水质进行采样监测,发现该厂三处污水排放池污水排放严重超标。经鉴定:该公司排放含油废水的行为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土壤生态环境受损面积约660平方米,受损土壤方量合计1450立方米,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6930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该公司超标排放含油废水的行为,造成周边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本案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超标排放含油废水的行为,造成周边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的民事侵权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对超标排放含油废水损害的土壤生态环境在判决生效的6个月内进行修复,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义务经第三方机构验收不合格,则支付造成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人民币693000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系超标排放含油废水引发的土壤生态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
本案被告超标排放含油废水的行为,造成河流沿岸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法院在判决被告限期修复受污染土壤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明确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义务经第三方机构验收不合格,再支付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体现了修复为优先、惩罚为保障的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新闻多一点>>
川渝法院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
2022年以来,重庆一中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70件,审结67件。其中,新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件,民事案件11件,行政案件42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2件。
△ 资料图
在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中,重庆一中法院与四川广安中院等3省10家中级法院签署《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之送达文书和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重庆一中法院与四川广安中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案件协作、同城谋划、成果共推、案件培育5项合作机制,协力推进渝广环境资源审判同城化;2023年6月1日,重庆一中法院与四川广安、南充中院签署《嘉陵江中下游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站”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通过跨域巡回审判,全面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今后,重庆一中法院与四川广安中院将继续加强环境司法协作,共同推动绿色发展,携手打造渝广环资司法一体化品牌。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重庆一中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