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涪陵公安交巡警敦仁勤务大队在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过程中,对驾驶员蒋某某所驾驶摩托车进行检查。经现场对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1,达到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蒋某某还辩解称自己所驾驶车辆是非机动车,悬挂的是非机动车车牌。
经进一步核查,驾驶人蒋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便把自己买的非机动车车牌取下挂在摩托车上,以此来逃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蒋某某无证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了罚款1700元的处罚。
涪陵交巡警提示:开车不喝酒,无证别开车,安全常相伴。
供稿单位: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