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晚,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龙桥勤务大队民警在辖区持续开展酒醉驾查处统一行动时,张某驾驶的渝DS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48线1212公里6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张某于被查当日初次取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还处于实习期内。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当天拿证,十分开心便请客吃饭,没有经住朋友的劝说喝了几杯酒,然后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晚上应该不会那么容易被查到,所以便驾车回家,没想到在途中被当场查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张某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另外,张某因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驾驶证一次记9分的处罚;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一次记1分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驾照可以重考,生命不能重来,希望广大驾驶员无论是新手还是老手,都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