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曾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梁平区梁山大道由依山郡方向往大河坝方向行驶,当日10时23分许,曾某驾驶其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路353号,在向左转弯时未有效观察路况与高某驾驶的车牌号渝A7***T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曾某在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交巡警提醒:路口转弯不要抢,交通规则记心上。通过这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从其中吸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安全驾驶至关重要,文明礼让,减速慢行,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我们也呼吁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