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行动期间,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持续开展失驾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失驾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道路交通秩序。
4月2日11时13分,刘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国道348线1220公里时,其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新区勤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刘某某于2024年6月14日因醉酒驾驶被吊销了驾驶证。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规定。民警依据法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无论驾驶证是被注销、吊销,还是处于扣留期间,都万万不可再上路驾驶,否则将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请各位牢记持“证”上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