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开车上路避免不了转弯掉头,但转弯,可不是打一把方向的事。大家都知道转弯让直行,但部分驾驶人为“抢一时之快”疏于观察、忘记让行,结果便会导致事故。
5月14日10时许,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OM***小型普通客车在明月大道明月天街附近路段左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由于未让对向车道直行的由余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M2***重型货车优先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所幸双方驾乘人员均系了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当事人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巡警提醒:“让”出平安,“抢”出祸端,转弯切记让直行,路口观察有必要,每个交通参与者都不要心存侥幸;安全带=生命带,行车过程中全员全程都要系好,文明交通,携手共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