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汶骏
近日,梁平公安交巡警针对农村“赶场日”人流车流密集的特点,结合农村群众赶场出行规律,在重点路段设置临时检查点,组织警力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线。现将在赶场日当天连续查获的三起酒驾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曝光,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
违法案例:
6月19日,民警在重庆市梁平区514省道32公里路段开展勤务,分别查获赶场的刘某、王某、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刘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00元;对王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处理罚款1000元,记12分;对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00元。
醉驾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人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扭曲。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驾驶。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醒:
拒绝酒驾,从你我做起,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